第六章、租赁管理.第三十八条。申请人选择保障性住房后,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应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金标准.物业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并签订租赁合同、第三十九条.保障对象确定具体房源后,在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签订租赁合同。视为自动放弃,需要继续轮候的 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四十条.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实行租补分离,采取先交租金 后领补贴的方式 实施梯度保障。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 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 根据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第四十二条,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季度收取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收取租金、区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取租金、第四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按照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由租金收取单位按月发放、补贴标准分为两档、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内,按市场租金的80。发放租金补贴,计算公式。家庭月租金补贴金额、保障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承租保障性住房每平方米市场租金,80.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每月建筑面积15平方米,1人户30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按市场租金的20 发放租金补贴,计算公式,家庭月租金补贴金额。承租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20。第四十四条,租金补贴标准应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调整.第四十五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且未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保障对象 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暂按原廉租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单位自行建设的面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职工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不再执行租补分离。第四十七条。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建的商业 综合服务设施可以面向社会出租。按照房屋权属。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