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租赁管理。第三十八条。申请人选择保障性住房后.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应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金标准.物业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保障对象确定具体房源后、在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签订租赁合同,视为自动放弃,需要继续轮候的 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四十条。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实行租补分离、采取先交租金,后领补贴的方式、实施梯度保障,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 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根据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第四十二条,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季度收取、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收取租金,区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取租金 第四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按照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由租金收取单位按月发放。补贴标准分为两档.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内,按市场租金的80 发放租金补贴 计算公式,家庭月租金补贴金额.保障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承租保障性住房每平方米市场租金,80,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每月建筑面积15平方米.1人户30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 最高50平方米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按市场租金的20.发放租金补贴。计算公式。家庭月租金补贴金额.承租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20 第四十四条,租金补贴标准应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调整,第四十五条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且未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暂按原廉租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单位自行建设的面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职工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不再执行租补分离,第四十七条,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建的商业 综合服务设施可以面向社会出租。按照房屋权属。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