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租赁管理,第三十八条,申请人选择保障性住房后.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应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金标准,物业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并签订租赁合同。第三十九条,保障对象确定具体房源后、在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签订租赁合同,视为自动放弃.需要继续轮候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四十条,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实行租补分离 采取先交租金.后领补贴的方式,实施梯度保障,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根据物价指数变动情况 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第四十二条.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季度收取。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由市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收取租金、区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取租金.第四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按照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由租金收取单位按月发放 补贴标准分为两档。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内、按市场租金的80、发放租金补贴、计算公式、家庭月租金补贴金额.保障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承租保障性住房每平方米市场租金.80.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每月建筑面积15平方米。1人户30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按市场租金的20,发放租金补贴,计算公式.家庭月租金补贴金额.承租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20.第四十四条.租金补贴标准应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 适时调整,第四十五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且未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保障对象 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暂按原廉租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单位自行建设的面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职工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不再执行租补分离。第四十七条,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建的商业 综合服务设施可以面向社会出租。按照房屋权属,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