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租赁管理。第三十八条.申请人选择保障性住房后,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应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金标准 物业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并签订租赁合同.第三十九条。保障对象确定具体房源后,在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签订租赁合同。视为自动放弃 需要继续轮候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实行租补分离,采取先交租金.后领补贴的方式、实施梯度保障.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根据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第四十二条,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季度收取,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收取租金、区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取租金 第四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按照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由租金收取单位按月发放,补贴标准分为两档。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内。按市场租金的80,发放租金补贴,计算公式,家庭月租金补贴金额,保障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承租保障性住房每平方米市场租金。80、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每月建筑面积15平方米、1人户30平方米 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按市场租金的20,发放租金补贴、计算公式,家庭月租金补贴金额,承租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20.第四十四条 租金补贴标准应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十五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且未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 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暂按原廉租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单位自行建设的面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职工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不再执行租补分离.第四十七条,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建的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可以面向社会出租、按照房屋权属。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