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租赁管理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选择保障性住房后 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应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明确租金标准,物业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 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并签订租赁合同。第三十九条,保障对象确定具体房源后、在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签订租赁合同 视为自动放弃.需要继续轮候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四十条,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实行租补分离 采取先交租金.后领补贴的方式,实施梯度保障.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合理确定 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 根据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四十二条。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季度收取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收取租金,区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取租金。第四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按照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 由租金收取单位按月发放 补贴标准分为两档、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内。按市场租金的80.发放租金补贴、计算公式,家庭月租金补贴金额。保障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承租保障性住房每平方米市场租金。80.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每月建筑面积15平方米,1人户30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按市场租金的20,发放租金补贴、计算公式、家庭月租金补贴金额。承租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20、第四十四条 租金补贴标准应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调整,第四十五条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且未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保障对象 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暂按原廉租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单位自行建设的面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职工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不再执行租补分离.第四十七条,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建的商业 综合服务设施可以面向社会出租,按照房屋权属 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