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后期管理.第六十二条.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承租保障性住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年度复核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末,保障对象应按照申请住房保障的程序、提供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审核 仍符合当前保障条件的,继续按当前标准给予保障,保障对象因经济状况 人口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租金补贴标准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下月起调整租金补贴.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承租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予以退出 第六十三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收回租住住房 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一、将承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二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在租住房屋内居住的,四、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住房的.五。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 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结构的 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 承租人违反规定应当退出而拒不退出保障性住房的,产权人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五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可以对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给予一定补贴.也可以在居委会统一组织下.由承租人参与物业管理 自我服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其物业服务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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