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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后期管理、第六十二条,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承租保障性住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年度复核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末,保障对象应按照申请住房保障的程序。提供相关材料 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审核,仍符合当前保障条件的,继续按当前标准给予保障.保障对象因经济状况 人口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租金补贴标准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下月起调整租金补贴 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承租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予以退出 第六十三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住住房,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一、将承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在租住房屋内居住的,四、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 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住房的,五,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结构的 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其它行为的,第六十四条,承租人违反规定应当退出而拒不退出保障性住房的 产权人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可以对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给予一定补贴。也可以在居委会统一组织下 由承租人参与物业管理.自我服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其物业服务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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