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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后期管理,第六十二条、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承租保障性住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年度复核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末、保障对象应按照申请住房保障的程序,提供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审核.仍符合当前保障条件的 继续按当前标准给予保障.保障对象因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 需要调整租金补贴标准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下月起调整租金补贴、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承租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予以退出,第六十三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住住房.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一.将承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在租住房屋内居住的 四,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住房的 五.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结构的,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其它行为的.第六十四条,承租人违反规定应当退出而拒不退出保障性住房的 产权人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五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可以对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给予一定补贴。也可以在居委会统一组织下,由承租人参与物业管理,自我服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其物业服务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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