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9年3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 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 排水.燃气 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 地下公共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建筑工程标准的制定 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推动建筑工程实现安全可靠,生态宜居.绿色低碳、循环高效 第四条建筑工程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建筑工程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一经采用应当严格执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将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重大问题提交省标准化委员会协商解决 第二章。标准导引,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标准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标准体系,以高标准推动建筑工程高质量,第九条建筑工程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推动建筑工程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三 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满足建筑工程安全 质量。绿色、节能等指标的要求,四,体现本省自然条件,气候特征 资源禀赋。地域文化,民俗习惯等要求 五,符合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技术成果转化运用的要求,第十条建筑工程标准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要求、二,可能造成行业壁垒,阻碍技术创新.排除和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三。指定采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第十一条鼓励研究制定百年建筑标准 推动建筑长寿化.建设产业化。绿色低碳化、品质优良化,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定。修订绿色建筑设计。绿色建造,绿色建筑评价,资源综合利用建材和绿色建材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标准,以及超低能耗建筑 装配式建筑等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遵循因地制宜.被动措施优先.主动措施优化的原则.二。满足安全耐久,服务便捷,健康舒适、环境宜居,节约资源等要求 三 满足节地与土地利用,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绿色建材利用和室内环境等指标要求。四,满足建筑使用功能提升和使用空间,设备管线可改造的要求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制定。修订建筑节能技术.节能新材料应用等标准.建筑节能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满足建筑能耗和其他热工性能指标要求.二。采用高效供能设备 三,采用节能,环保 防火的新技术。新材料,四,推进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五 推进清洁能源利用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体系.制定、修订城市居住建筑 大型公共建筑 综合管廊、地下管网工程。排水防涝设施等安全标准 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满足居住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要求.二,建筑物安全疏散.应急避难与消防设施的设置。满足安全逃生。生命维系,事故救援等要求 三,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耐久性能,力学性能等满足安全可靠的要求 四.满足城市排水防涝设计重现期的设防要求 五。满足城市供热。燃气、给水,排水、通信管网等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的要求 六,满足城市生态空间在雨洪调蓄.雨水径流净化.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功能要求,七 满足有效防御台风。暴雨、暴雪,雷电.大风等气象灾害的要求。八,施工现场危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和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 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制定既有住宅综合改造技术标准,满足节能.无障碍化。信息通信。加装电梯等功能优化的要求、提升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和品质,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标准体系 制定.修订村镇居住建筑,公共服务设施、污水收集与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标准,村镇建设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引导农村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用装配式建筑.墙体保温,高性能门窗和清洁能源等技术,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二、引导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促进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满足污水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要求,三 引导农村建设功能齐全,规模适宜的文化教育,医疗保健,体育健身 商业服务、社会保障等服务设施.满足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智慧城市标准体系 制定城市智能交通,智能电网 智能水务,智能管网。智能建筑等标准.满足城市交通 水务 电网和供热,燃气,给水,排水,通信等管网安全运行.精准维护,自动调控等智能化管理的要求。实现城市精确感知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标准体系,制定建筑信息模型设计、施工 交付,编码储存等标准 将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技术覆盖建筑设计。施工 运行全寿命周期,实现建筑信息模型技术与工程建设一体化应用,第十九条按照高标准 高质量规划建设雄安新区的要求。建立雄安新区建筑工程标准体系,为雄安新区建筑工程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十条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与北京、天津市开展地方标准合作、推进制定区域建筑工程标准。加强京津冀建筑工程标准信息交流。开展已有标准互认研究。推进地方标准互认,统一和共享,第二十一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相关方参与的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加强与国际有关标准化组织交流合作 推进重点领域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的吸收转化,提升本省建筑工程标准水平、推动国内优势,特色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鼓励,引导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一 建筑工程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建筑工程地方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二 建筑工程地方标准可以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业绩,三。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推动相关科技成果转化为建筑工程标准。第三章.技术措施。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广采用先进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地方标准指标体系。引领建筑工程高质量发展。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应当采用下列绿色节能技术措施。一 引导优先选用环保建材和清洁生产。旧物利用,废弃物再生的绿色建材,二,城镇居住建筑由现行百分之七十五节能设计标准逐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公共建筑由现行百分之六十五节能设计标准逐步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三。合理利用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资源.统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供给方式,建立多种能源互补的清洁供热系统,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应当采用下列安全可靠技术措施。一.幼儿园,学校.医院 养老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 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体结构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重点设防 特殊设防要求加强抗震措施.推广使用隔震.消能减震技术,鼓励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由50年逐步提高,二.城市地铁.综合管廊、快速路和主干路上的桥梁.以及其他道路上的大型桥梁 重要市政设施等主体结构抗震设防应当按照重点设防要求加强抗震措施 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00年.三.沥青混凝土路面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 水泥混凝土路面城市快速路 主干路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30年 次干路不得低于20年.四 城市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30年,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五 级防护等级城市防洪重现期不得低于200年。级防护等级城市防洪重现期为100年至200年、级防护等级城市防洪重现期为50年至100年.级防护等级城市防洪重现期为20年至50年 六,大城市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30至50年,中等城市和小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20至30年。第二十六条鼓励地基与基础工程采用国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新技术.开挖深度五米以上或者地质、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实施监测,第二十七条鼓励混凝土结构工程采用高强混凝土.高性能混凝土等技术。禁止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鼓励钢结构工程优先采用虚拟预拼装,高效连接等新技术,第二十八条推广装配式钢结构,混凝土结构。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提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水平、第二十九条给水 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管网工程应当采用耐腐蚀,密封性好 保温节能的新型管材、管件和材料 提升管网的耐久性和使用寿命.给水管道的管材、管件应当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条鼓励建筑工程采用水收集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扬尘和噪声控制等新技术,第三十一条鼓励建筑工程采用建筑信息模型.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实现施工现场,项目成本分析与控制、多方协同。劳务,物资,建筑垃圾监管等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应当公布主要风险点 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应当设置告知卡 标明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标准制定,第三十三条下列涉及建筑工程的事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对建筑工程技术 管理作出统一规定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一,有关勘察、设计、施工 验收等质量和技术要求.二,有关安全。卫生 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要求、三.有关试验,检验检测和评定方法的要求,四 有关工程信息技术的要求,五、有关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的要求。六。有关监督管理的要求,七、需要全省统一规范的其他要求.对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超限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论证成果、应当及时转化为地方标准。第三十四条下列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建筑工程技术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可以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一,直接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二 直接涉及生态环境安全的,三、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建筑工程需求 制定地方标准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完善建筑工程标准体系、下列标准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标准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一,涉及产业转型升级,绿色低碳,保障民生等重点领域的,二.涉及建筑工程节能 安全和村镇建设急需的,三,纳入京津冀协同合作项目的 第三十六条制定建筑工程地方标准采取政府委托或者社会申报形式,列入建筑工程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地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发布,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免费向社会公开建筑工程地方标准文本.建筑工程地方标准编号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号段 第三十八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适时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并根据评估和复审结果确认其继续有效或者修订,废止、建筑工程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第五章 标准实施。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建筑工程标准的实施,规范建筑工程建设行为 提高管理效能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标准发布实施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宣传贯彻计划 有重点。有组织地开展宣传贯彻活动.第四十一条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建筑工程标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工程质量 勘察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 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的推荐性标准进行审查、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建筑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标准、二,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 监理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三,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四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五.其他涉及标准实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建筑工程标准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对不依法执行标准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行业信用体系管理系统 依法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不良信用档案.第四十四条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的行为、接到举报.投诉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投诉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投诉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制定建筑工程地方标准,或者制定的地方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建筑工程标准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对违反建筑工程标准的举报,投诉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