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年度建设规模和计划、应当以住房保障覆盖面和住房困难实际需求为依据.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单位自建的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公寓等房源,应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主导建设、也可以通过直接投资。参股 委托代建.政府与企业合作等方式,引进民营资本。各类企业积极参与,第九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划拨.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单独列出,优先供应,应保尽保.第十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需求。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做到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并轨后 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新建项目中建筑面积在60至90平方米的住房应控制在总量的20,以内.保障性住房应当根据保障家庭结构等实际情况、设计多种户型,以满足不同保障家庭生活居住需要 第十三条。公开出让用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不低于5 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将配建情况报规划。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核,并报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对不符合配建要求的商品住房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 验收手续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财政评审的建筑安装成本价支付工程款,产权归市政府所有,在用地招,拍。挂时予以明确,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小区,按不低于小区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分别由政府,民营资本以及企事业单位享有产权,并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分类上报申请各类补助资金,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批复内容组织建设、第十五条 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的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按规定渠道提取资金,融资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各种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可以统筹使用、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现行建设,买卖 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