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细则印发后。未分配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本细则实行并轨,已经建设但尚未销售和已经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按原有各项规定执行。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七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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