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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六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居住建筑 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表三 执行,非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按国家规范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表中各项指标均为下限,表三类别小型汽车,车位,户,非机动车库。平方米。户。低层低密度住宅,1 2.经济实用房.廉租房等0,33,0普通住宅、0、83。0。注 表中的指标为最低标准,第六十四条.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 车位 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3、3、6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1.5.1,8平方米 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表四、换算.表四、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车型微型小型中型大型铰接换算系数 0。71 02,02.53.5。第六十五条 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 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30、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第六十六条。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 宜右进右出。第六十七条,建筑基地应向次干路 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路设置开口 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第六十八条。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 第六十九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 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 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第七十条.新建。改建 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在城市中心区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 二.在城市外围地区或交通相对宽松的地区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三。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两侧重要的公共建筑 如商厦 体育场馆.展览馆 会议中心 酒店,医院、学校等,四,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 客货运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物流中心等城市交通设施、五,在城市主,次干路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六,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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