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六十三条.新建 改建 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居住建筑 群.的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表三。执行。非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按国家规范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表中各项指标均为下限。表三类别小型汽车 车位.户,非机动车库.平方米 户,低层低密度住宅,1.2。经济实用房。廉租房等0,33 0普通住宅。0,83,0,注 表中的指标为最低标准。第六十四条 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 20平方米、车位,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3、3,6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1、5,1,8平方米、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表四 换算,表四.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车型微型小型中型大型铰接换算系数,0,71。02,02,53 5 第六十五条。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30。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第六十六条,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第六十七条。建筑基地应向次干路、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路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第六十八条 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第六十九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 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 合理安排 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第七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在城市中心区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二,在城市外围地区或交通相对宽松的地区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三、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两侧重要的公共建筑,如商厦,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四。铁路客货站场 公路客货站场 客货运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物流中心等城市交通设施.五、在城市主 次干路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六,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