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六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居住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表三 执行 非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按国家规范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表中各项指标均为下限,表三类别小型汽车。车位、户、非机动车库 平方米。户,低层低密度住宅、1 2,经济实用房,廉租房等0。33、0普通住宅,0 83。0.注 表中的指标为最低标准,第六十四条。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 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3,3。6平方米 车位、自行车停车位。1。5 1 8平方米,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 表四 换算.表四,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车型微型小型中型大型铰接换算系数 0.71 02,02 53,5 第六十五条 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30,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第六十六条 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第六十七条。建筑基地应向次干路。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路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 第六十八条.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 第六十九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 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第七十条,新建 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在城市中心区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二,在城市外围地区或交通相对宽松的地区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三、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两侧重要的公共建筑.如商厦 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 四 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 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物流中心等城市交通设施。五。在城市主,次干路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 六.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