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六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居住建筑 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表三、执行、非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按国家规范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表中各项指标均为下限 表三类别小型汽车。车位、户.非机动车库 平方米、户 低层低密度住宅.1.2 经济实用房 廉租房等0,33 0普通住宅、0 83,0,注。表中的指标为最低标准、第六十四条 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 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30.35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3 3,6平方米 车位、自行车停车位,1、5.1,8平方米。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表四,换算 表四。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车型微型小型中型大型铰接换算系数 0。71,02 02,53,5 第六十五条。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 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30,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第六十六条.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 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第六十七条 建筑基地应向次干路、支路设置开口 不宜向主干路设置开口 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第六十八条,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第六十九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 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 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第七十条,新建 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在城市中心区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二 在城市外围地区或交通相对宽松的地区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三、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两侧重要的公共建筑.如商厦 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 医院。学校等.四、铁路客货站场 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物流中心等城市交通设施。五。在城市主,次干路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六 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