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六十三条、新建 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居住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表三,执行,非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按国家规范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表中各项指标均为下限 表三类别小型汽车,车位,户.非机动车库.平方米 户 低层低密度住宅。1、2。经济实用房.廉租房等0,33,0普通住宅。0、83。0.注 表中的指标为最低标准 第六十四条、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 20平方米,车位 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3.3.6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 1、5.1 8平方米.车位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表四,换算。表四 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车型微型小型中型大型铰接换算系数、0。71.02。02、53,5、第六十五条。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30,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场 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 第六十六条,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第六十七条。建筑基地应向次干路,支路设置开口 不宜向主干路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第六十八条、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桥 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第六十九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 合理安排 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 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第七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在城市中心区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二,在城市外围地区或交通相对宽松的地区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三,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两侧重要的公共建筑.如商厦。体育场馆.展览馆 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四,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 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物流中心等城市交通设施。五.在城市主 次干路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六、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