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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六十三条,新建.改建 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居住建筑。群,的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表三。执行,非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按国家规范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表中各项指标均为下限、表三类别小型汽车.车位、户,非机动车库,平方米,户,低层低密度住宅 1、2,经济实用房、廉租房等0,33,0普通住宅,0。83,0。注。表中的指标为最低标准.第六十四条。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 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 20平方米 车位.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3,3、6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 1 5,1。8平方米。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表四 换算、表四.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车型微型小型中型大型铰接换算系数 0。71 02,02,53.5、第六十五条,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30,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第六十六条。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第六十七条、建筑基地应向次干路.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路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第六十八条、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 次干路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第六十九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 地下建筑密切配合 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第七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在城市中心区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二、在城市外围地区或交通相对宽松的地区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三,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两侧重要的公共建筑、如商厦、体育场馆.展览馆 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四.铁路客货站场 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 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物流中心等城市交通设施,五,在城市主.次干路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六、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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