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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六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居住建筑 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表三,执行、非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按国家规范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表中各项指标均为下限。表三类别小型汽车.车位。户.非机动车库。平方米 户、低层低密度住宅,1.2、经济实用房 廉租房等0 33、0普通住宅,0.83,0、注 表中的指标为最低标准,第六十四条。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 16.20平方米,车位,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3,3 6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1,5.1、8平方米 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表四,换算 表四、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车型微型小型中型大型铰接换算系数 0 71。02、02 53、5,第六十五条。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 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30、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第六十六条、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第六十七条 建筑基地应向次干路,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路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第六十八条。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桥 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第六十九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 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第七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在城市中心区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二 在城市外围地区或交通相对宽松的地区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三 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两侧重要的公共建筑,如商厦、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 医院.学校等,四、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 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物流中心等城市交通设施,五,在城市主,次干路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六,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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