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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六十三条,新建,改建 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居住建筑 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表三。执行 非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按国家规范执行 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表中各项指标均为下限,表三类别小型汽车,车位,户.非机动车库,平方米。户 低层低密度住宅、1,2.经济实用房,廉租房等0,33,0普通住宅 0 83、0,注、表中的指标为最低标准。第六十四条,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 30平方米 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 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3.3 6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1,5、1 8平方米 车位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 表四 换算,表四,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车型微型小型中型大型铰接换算系数,0。71,02.02、53,5。第六十五条。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30。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第六十六条,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第六十七条、建筑基地应向次干路、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路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第六十八条.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第六十九条 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 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 第七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在城市中心区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二.在城市外围地区或交通相对宽松的地区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三。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两侧重要的公共建筑,如商厦。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四、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物流中心等城市交通设施、五、在城市主,次干路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六 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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