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六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居住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表三、执行、非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按国家规范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表中各项指标均为下限.表三类别小型汽车、车位,户、非机动车库,平方米,户 低层低密度住宅、1,2。经济实用房 廉租房等0、33.0普通住宅.0。83 0 注。表中的指标为最低标准,第六十四条,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 车位、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3,3,6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1,5,1,8平方米,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表四。换算.表四,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车型微型小型中型大型铰接换算系数 0,71.02.02,53,5、第六十五条.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 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30,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第六十六条。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 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第六十七条,建筑基地应向次干路,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路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第六十八条。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第六十九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 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第七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在城市中心区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二 在城市外围地区或交通相对宽松的地区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三,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两侧重要的公共建筑.如商厦、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 医院。学校等,四。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物流中心等城市交通设施。五.在城市主 次干路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 六 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