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公共配套设施第五十条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年版,和,物业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与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的、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及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划要求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第五十二条、居住组团或零散居住用地应按居住组团配置公共设施的要求或具体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第五十三条、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可按有关规范,规定要求酌情降低、第五十四条 配套社区组织用房,物业用房和社区卫生等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农贸市场、净菜超市,配置原则 农贸市场 净菜超市、应结合城市商贸网点布局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设置,每1,0.1.5万人设置一处。建筑规模不宜小于4000平方米.底层面积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并应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第五十六条。教育设施配置标准、教育设施应结合城市中小学布点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设置.幼儿园 每0,5。1,0万人设一处,标准规模为6 9、12班,每班容30座,配建幼儿园用地面积为,6班规模,3000平方米.9班规模。3500平方米。12班规模、4000平方米、幼儿园应设置室外游戏场地、小学.每1、5、1 7万人设一处、标准规模为24.30.36班.每班容45座。配建小学用地面积,指学校建设用地,为,24班规模 20000平方米.30班规模,25000平方米.36班规模,30000平方米、中学,每3、0、5,0万人设一处、标准规模为24、30 36班.每班容45座,配建中学用地面积,指学校建设用地、为,24班规模。24000平方米.30班规模、30000平方米 36班规模.36000平方米.第五十七条,环卫设施配置、环卫设施应结合城市市容环卫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合理设置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市容环卫设施 设置标准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