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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已被批准的建设项目 且在本规定颁布的半年内要求实施的,仍可按原规划设计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继续办理许可手续,逾期则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 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没有技术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第八十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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