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绿地第五十八条。居住区绿化 单位绿化及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达到如下标准、一,新建多层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高层 含中高层.绿地率不得低于37。改建.扩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二,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得低于35。三 公园绿地率不得低于75 游园绿地率不得低于65,园林广场绿地率不得低于60,四 城市大型商业.市场,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根据其功能要求合理确定 第五十九条。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及垃圾处理厂应按相应的专业规范要求设置卫生防护林带,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保护绿地,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有机地组织水体、绿带景观,形成有滨水特色的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第六十条 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一。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 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人 二、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不应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三.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第六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 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宜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第六十二条,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