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建筑景观第七十一条。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 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第七十二条.市区主次干路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主干路两侧居住建筑立面宜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应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建筑的阳台、雨篷 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置 三.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必须统一设置。第七十三条。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单独设置锅炉房、厨房间等有碍城市景观 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环保.安全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围墙宜采用透空式设计 第七十四条。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第七十五条 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一.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对外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10.10 40,50,80,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三,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 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第七十六条。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方便公众观赏。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 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七十七条.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 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协调.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应小于3米 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 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 指示牌 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 招牌,指示牌,主,次干路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五 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应设置广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