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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建筑景观第七十一条.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 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第七十二条 市区主次干路两侧.沿河湖水系 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主干路两侧居住建筑立面宜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 不应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建筑的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置 三、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必须统一设置,第七十三条.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单独设置锅炉房,厨房间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环保 安全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围墙宜采用透空式设计、第七十四条。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 第七十五条。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 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一、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对外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10.10、40,50 80.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三,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第七十六条,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方便公众观赏.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 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第七十七条 设置广告。招牌 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协调,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应小于3米,二 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米 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 广告 招牌。指示牌。主 次干路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五。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应设置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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