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建筑景观第七十一条.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第七十二条.市区主次干路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主干路两侧居住建筑立面宜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应设置外凸式阳台 包括外封闭式,建筑的阳台 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置,三。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必须统一设置,第七十三条,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单独设置锅炉房,厨房间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 要根据消防、环保、安全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围墙宜采用透空式设计 第七十四条 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第七十五条,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一、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 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对外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10,10,40 50,80,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三、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第七十六条.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方便公众观赏。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 色彩,质感等因素.第七十七条,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协调,一 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应小于3米,二 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 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 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 主,次干路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五、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应设置广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