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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建筑景观第七十一条,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第七十二条。市区主次干路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 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主干路两侧居住建筑立面宜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应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建筑的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置 三、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必须统一设置,第七十三条.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单独设置锅炉房、厨房间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 环保 安全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围墙宜采用透空式设计,第七十四条、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第七十五条.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一 带状商业设施 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 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对外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10.10,40。50 80.二 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 三,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第七十六条 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方便公众观赏 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 色彩。质感等因素,第七十七条、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协调、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 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应小于3米 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米 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 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 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 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路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五,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应设置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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