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建筑景观第七十一条。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第七十二条。市区主次干路两侧 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 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主干路两侧居住建筑立面宜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应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 建筑的阳台 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 二 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置,三、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必须统一设置,第七十三条,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单独设置锅炉房.厨房间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 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环保。安全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围墙宜采用透空式设计。第七十四条,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第七十五条、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 鼓励建设商业内街,一。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对外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10,10 40,50。80,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三.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第七十六条 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方便公众观赏。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第七十七条,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 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协调、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应小于3米,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米 总高度不大于3 7米 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 主、次干路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五.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应设置广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