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建筑景观第七十一条.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 绿地,通道 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第七十二条,市区主次干路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主干路两侧居住建筑立面宜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应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建筑的阳台 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置,三,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 广告必须统一设置,第七十三条,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单独设置锅炉房,厨房间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环保,安全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围墙宜采用透空式设计 第七十四条,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 第七十五条,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一。带状商业设施 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对外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10,10.40,50,80,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的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 三 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第七十六条,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方便公众观赏。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 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 质感等因素.第七十七条、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 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 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协调、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应小于3米、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米 总高度不大于3 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三 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 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 广告,招牌.指示牌,主 次干路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五,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应设置广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