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建筑景观第七十一条.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 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第七十二条。市区主次干路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主干路两侧居住建筑立面宜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应设置外凸式阳台 包括外封闭式.建筑的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置 三.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 广告必须统一设置,第七十三条.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单独设置锅炉房,厨房间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环保,安全等规定进行布置 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围墙宜采用透空式设计.第七十四条.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第七十五条,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一。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 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对外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10,10、40。50.80 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三 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第七十六条,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方便公众观赏.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 色彩,质感等因素,第七十七条,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 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协调。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应小于3米。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 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 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 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 广告,招牌。指示牌.主 次干路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五。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应设置广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