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建筑景观第七十一条,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第七十二条,市区主次干路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主干路两侧居住建筑立面宜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应设置外凸式阳台 包括外封闭式.建筑的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置,三 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 广告必须统一设置、第七十三条,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单独设置锅炉房 厨房间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 要根据消防 环保。安全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围墙宜采用透空式设计,第七十四条、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 第七十五条,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一。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 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对外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10.10,40,50,80、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三、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第七十六条.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 方便公众观赏、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 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第七十七条。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协调。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应小于3米 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 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路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五,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 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应设置广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