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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二十二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通风、采光 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因素确定 遮挡建筑为多 低层建筑的 采用日照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距.住宅朝向南偏东或南偏西时 住宅日照间距系数可根据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二、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15、15,30,30,45。45.60,60.折减值1。0L0,9L0、8L0.9L0,95L、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第二十三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至少有一个满足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2小时、危旧改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有效日照时间段为大寒日8,00,16.00 第二十四条、住宅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建筑间距应以最底层住宅的卧室、起居室窗台面计算 第二十五条。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住宅建筑面宽长度不宜大于80米。第二十六条,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第二十七条,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布置时。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45度布置时.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八条.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同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平行布置时 多层住宅南北向平行布置,采用日照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日照间距系数为1 1 26,列入市危旧改项目的新建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24 且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6米。二 垂直布置时 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第二十九条。中高层。高层住宅间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同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平行布置时,1,中高层.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平行布置,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5米。2.高层、1。住宅建筑高度小于50米、面宽长度小于35米,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5米,2。住宅建筑高度小于50米,面宽长度大于35米.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30米.3。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0米,面宽长度小于35米、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35米。4。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0米,面宽长度大于35米.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40米,二,垂直布置时。中高层.高层住宅垂直布置,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5米 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第三十条。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同时。其间距不宜小于14米,第三十一条 中高层。高层住宅与多 低层住宅之间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同时其最小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南侧为中高层。高层住宅,其间距按中高层,高层住宅间距执行、二、南侧为多层住宅 北侧为中高层、高层住宅、其间距不宜小于18米.三,南侧为多层住宅,北侧为低层住宅。其间距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四,南侧为低层住宅 其间距不应小于14米 五。低层住宅与其东,西侧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8米 相对墙面均开窗间距不应小于10米,第三十二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在符合消防间距规定的同时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多 低、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7米.二、中高层与多,低、层之间住宅之间不应小于9米.三。高层与多.低 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米、四.高层与中高层 高层之间不应小于15米,第三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住宅之间距离在符合日照要求和消防规定的同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非居住建筑与住宅平行布置、1,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小于10米,北侧为住宅,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高度1 5倍控制。且不应小于10米.南侧为住宅、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高度1,0倍控制.且不应小于8米.2 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米 北侧为住宅。其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南侧为住宅.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二。非居住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1。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小于10米。其间距不应小于7米、2 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米 小于24米、其间距不应小于8米,3。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 其间距不应小于15米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托儿所生活活动用房以冬至日9.00.15.00为有效日照时间,日照时数不应小于3小时.医院病房楼.休、疗 养院住宿楼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 老年公寓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第三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贴建的,必须满足居住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第三十六条、上述建筑间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地形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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