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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四十五条 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在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设施及其通道、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 建筑高度应符合国家、地方等相关规范要求、第四十七条 在文物 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第四十八条。鼓励沿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设高层公共建筑,第四十九条,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直接临接广场。河道的、其高度可适当提高.但在山体周边的建筑宜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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