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高度第四十五条 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在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设施及其通道,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建筑高度应符合国家.地方等相关规范要求.第四十七条。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 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第四十八条.鼓励沿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设高层公共建筑,第四十九条,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直接临接广场,河道的,其高度可适当提高。但在山体周边的建筑宜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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