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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高度第四十五条,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在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设施及其通道,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 改建的建筑.建筑高度应符合国家 地方等相关规范要求,第四十七条。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第四十八条.鼓励沿城市主 次干路两侧建设高层公共建筑,第四十九条.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直接临接广场.河道的,其高度可适当提高,但在山体周边的建筑宜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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