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础测绘第六条 基础测绘是指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和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 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一。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测绘平面控制网 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二.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 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五.编制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六,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南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及其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和保管的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当年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 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规定更新.一,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数据及资料,二,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十年内复测一次,三,1,500 1 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至五年更新一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基于统一标准建立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础上 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平台 健全交换机制、管理 收集,整合,提供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所属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地理信息数据交换的制度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