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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测量标志第二十九条.市,县。市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迁建申请测量的核实和转报工作 定期检查。维修和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并可以将测量标志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维护、建立测量标志档案 发现测量标志损毁或者受到危害时,应当按规定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 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迁建审批手续、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申请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二、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三,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四.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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