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测绘市场监管第十一条。测绘单位在实施下列测绘项目前。应当持相关材料报市或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国家四等及四等以上控制测量,二.比例尺1,500.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三。比例尺1,1000.面积大于2平方公里.四.比例尺1、2000、面积大于3平方公里、第十二条、凡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业务.应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业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应持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测绘作业证、二,测绘单位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业务 可不受地区限制、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测绘单位在南平市作业必须按第十一条的规定 到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 备案,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三。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测绘业务、四,测制测绘成果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执行南平市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城市或局部地区可采用南平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但必须与国家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五.必须执行国家颁发的,城市测量规范 地籍测绘规范,工程测量规范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地形图图式。等规定的统一技术标准,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六 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测绘航空摄影的 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八.各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成果质量监管.第十三条.市 县.市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第十四条,在本市从事委托。承接测绘及相关服务等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第十五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第十六条,财政出资的测绘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招投标、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相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第十八条、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接测绘业务、并与委托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书面合同,测绘单位不得以挂靠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务。第十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单位的资质、业绩,质量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市场活动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行为等信用情况建立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