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二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相关标准、对供水设施设定安全保护范围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 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根深植物。养殖,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 开挖渠沟、取土,堆压重物,掩埋,圈占,遮挡阀井。表井、消火栓及消防水鹤、三、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四,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或者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五。擅自在公共供水,直饮水输配水管线安装其他附属设施 六.利用输配水管线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七 擅自启闭供水闸阀及消火栓,公共绿化井等.八,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第二十六条。供水设施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维修。养护,更换责任 一 水源系统,配水厂和公共输配水主干管线,区域加压泵站。政府财政投资或者由供水企业统建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二。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水设施、以入户结算水表为分界点。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分界点范围内,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分界点以外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 三 非居民用水户以供水企业与用水户约定的户外总表井为分界点 分界点之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修 养护。更换责任,分界点之后含总结算水表及表井的供水设施,由非居民用水户承担维修 养护,更换责任,无户外总表井的、以公共输配水主干管线与支线的碰头点为分界点,分界点以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 分界点之后的供水设施。由非居民用水户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第二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设施检查制度。对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应当立即抢修。供水企业在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 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抢修用水户共有供水设施需要利用相邻房屋 土地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因抢修供水设施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抢修后应当立即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供水企业在执行紧急抢修供水设施任务时 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抢险车辆不受行驶路线 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第二十八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 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施工中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动用,拆除,改装,迁移,启用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拆除,改装、迁移。启用的、经市人民政府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者拆迁部门结清水费后由供水企业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拆迁部门承担,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启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赔偿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规划、供水企业负责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由政府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