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监测第十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充分利用再生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的原则,对城市供水水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并结合城市水源状况制定城市供水水源年度调配计划 城市供水水源不能满足城市供水需求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保证城市供水需求、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园林绿化灌溉、工业用水,建筑施工用水,景观河道和湖泊补给。道路保洁。汽车洗刷,厕所冲洗以及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优先使用再生水.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能够提供用水的区域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自备水源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予以关闭.第二十条、禁止一切污染城市供水水源的行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共同做好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工作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标志和告示牌,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供水水质监测结果.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源全过程监测,监控体系 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期限、由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按要求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水质信息,接受公众水质信息查询 供水企业中从事制水。化验的人员应当按卫生要求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用于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 管网在投入使用之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 方可并网使用.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应急备用水源 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水质不达标 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立即启用应急备用水源,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并报告市人民政府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水或者发生重大事故不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影响正常用水 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供水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应急接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接管的供水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供水企业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