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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经营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许可经营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供水许可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供水企业、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许经营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水户按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源、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第三十三条、供水企业不得擅自转让供水设施,停业和歇业 确需转让供水设施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用水户用水做出妥善安排,确保用水户能够安全正常用水,第三十四条,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净水,管道维护、查表.收费。设备检修等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供水管网末梢的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标准。第三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按要求逐级上报、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供水企业应当提前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需大面积停水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官方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因维修。抢修停止供水超过48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向居民用水户提供临时用水、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第三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并公布供水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 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和维修服务网点 接受公众监督。供水企业应当设立24小时服务专线,受理用水户的报修,查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答复用水户反映的用水问题.用水户反映供水设施跑漏水的。应当立即派人维修。其他故障应当在12小时内派人维修。非技术性投诉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服务质量问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第三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行业统计要求,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水企业政策性亏损财政补偿机制,对因政府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足额补偿,第四十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水成本 水资源保护 用水类别、城市供水长远发展 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确定并适时调整、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 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水户使用供水类别计量。由供水企业代征并足额上缴财政、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按户结算、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用水户的用水类别,范围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标准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不同用水类别共用一具水表的.按最高用水类别标准计收水费 第四十二条 用水户应当在用水缴费通知单确认的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日收取千分之五违约金 经供水企业催缴逾期一个月以上不缴纳水费的。可暂停或者限制供水、用户缴清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报装对户用水、应当在水费全部结清之后办理对户手续.第四十三条,水表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按照周期进行检定,更换和确需移动水表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由其按设计规范施工。第四十四条.用水户对水表准确性提出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误差超过标准的。供水企业根据检测结果退还或者追缴超出误差标准部分的水费差额、检测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未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用水户承担,第四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按时抄记用水户结算水表读数 依水表读数计收水费、第四十六条.非居民用水户改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水表分户,移表。停止或者暂停用水的、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供水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具体业务,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水价高的类别计收水费 连续6个月停止用水又不申请办理停用或者销户手续的 供水企业可以拆表销户.第四十七条.环卫.消防,绿化、市政等用水.应当装表计量。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第四十八条,任何用水户不得阻碍供水企业根据供水管网负荷能力发展新用水户,不得妨碍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供水管网设施.供电部门应当保证供水企业连续用电,确需停电维护时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供水企业、非供水企业原因造成停水的.由造成停水的企业或者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取用或者转供公共供水、二 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三,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或者未经批准的补压井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四.擅自改变用水类别,范围,五、擅自开启消火栓、消防水鹤,绿化,市政等闸阀取水.六.擅自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或者在结算水表前直接装泵取水.七 非法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八,非法私装,改装,拆卸、倒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九,破坏智能水表以及其他影响正常计量的行为。用水户非法取水的 非法取水时间无法认定的,按照用水户开始营业或者入住时间起算、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文件和相关资料,四,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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