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供水用水经营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许可经营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供水许可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供水企业,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许经营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在经营过程中、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水户按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源.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三条。供水企业不得擅自转让供水设施,停业和歇业,确需转让供水设施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用水户用水做出妥善安排,确保用水户能够安全正常用水,第三十四条.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净水,管道维护,查表,收费。设备检修等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供水管网末梢的压力符合国家标准 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标准,第三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按要求逐级上报,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 需大面积停水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官方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 因维修,抢修停止供水超过48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向居民用水户提供临时用水、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 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三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并公布供水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和维修服务网点,接受公众监督、供水企业应当设立24小时服务专线。受理用水户的报修,查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答复用水户反映的用水问题、用水户反映供水设施跑漏水的。应当立即派人维修,其他故障应当在12小时内派人维修,非技术性投诉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服务质量问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第三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行业统计要求、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水企业政策性亏损财政补偿机制。对因政府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 由财政足额补偿.第四十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水成本,水资源保护,用水类别。城市供水长远发展。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确定并适时调整.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 个人 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水户使用供水类别计量.由供水企业代征并足额上缴财政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按户结算,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用水户的用水类别,范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标准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水费,不同用水类别共用一具水表的、按最高用水类别标准计收水费.第四十二条.用水户应当在用水缴费通知单确认的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日收取千分之五违约金、经供水企业催缴逾期一个月以上不缴纳水费的。可暂停或者限制供水,用户缴清欠费后 供水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报装对户用水、应当在水费全部结清之后办理对户手续,第四十三条.水表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并按照周期进行检定,更换和确需移动水表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由其按设计规范施工、第四十四条。用水户对水表准确性提出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 误差超过标准的,供水企业根据检测结果退还或者追缴超出误差标准部分的水费差额,检测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未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四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按时抄记用水户结算水表读数。依水表读数计收水费 第四十六条。非居民用水户改变用水类别 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水表分户。移表、停止或者暂停用水的 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供水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具体业务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水价高的类别计收水费 连续6个月停止用水又不申请办理停用或者销户手续的,供水企业可以拆表销户,第四十七条,环卫、消防.绿化。市政等用水,应当装表计量 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第四十八条,任何用水户不得阻碍供水企业根据供水管网负荷能力发展新用水户、不得妨碍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供水管网设施,供电部门应当保证供水企业连续用电.确需停电维护时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供水企业 非供水企业原因造成停水的.由造成停水的企业或者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取用或者转供公共供水、二.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三,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或者未经批准的补压井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四 擅自改变用水类别。范围,五 擅自开启消火栓,消防水鹤.绿化 市政等闸阀取水,六。擅自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或者在结算水表前直接装泵取水、七、非法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八。非法私装、改装、拆卸,倒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九.破坏智能水表以及其他影响正常计量的行为。用水户非法取水的 非法取水时间无法认定的,按照用水户开始营业或者入住时间起算。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二 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 数据,原始记录文件和相关资料,四,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相应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