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供水用水经营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许可经营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供水许可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供水企业 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许经营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在经营过程中,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水户按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源.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不得擅自转让供水设施 停业和歇业 确需转让供水设施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用水户用水做出妥善安排。确保用水户能够安全正常用水,第三十四条,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净水,管道维护,查表、收费.设备检修等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供水管网末梢的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标准.第三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按要求逐级上报。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需大面积停水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官方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因维修,抢修停止供水超过48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向居民用水户提供临时用水,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 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第三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并公布供水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和维修服务网点 接受公众监督。供水企业应当设立24小时服务专线,受理用水户的报修 查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答复用水户反映的用水问题,用水户反映供水设施跑漏水的、应当立即派人维修、其他故障应当在12小时内派人维修。非技术性投诉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服务质量问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第三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行业统计要求 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水企业政策性亏损财政补偿机制.对因政府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 由财政足额补偿,第四十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水成本.水资源保护、用水类别 城市供水长远发展.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确定并适时调整。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 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水户使用供水类别计量,由供水企业代征并足额上缴财政。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按户结算,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用水户的用水类别、范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标准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水费,不同用水类别共用一具水表的 按最高用水类别标准计收水费.第四十二条、用水户应当在用水缴费通知单确认的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日收取千分之五违约金,经供水企业催缴逾期一个月以上不缴纳水费的、可暂停或者限制供水、用户缴清欠费后 供水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报装对户用水.应当在水费全部结清之后办理对户手续.第四十三条.水表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按照周期进行检定,更换和确需移动水表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由其按设计规范施工,第四十四条.用水户对水表准确性提出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误差超过标准的,供水企业根据检测结果退还或者追缴超出误差标准部分的水费差额,检测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 未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四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时抄记用水户结算水表读数 依水表读数计收水费,第四十六条.非居民用水户改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水表分户。移表、停止或者暂停用水的,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供水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具体业务。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水价高的类别计收水费。连续6个月停止用水又不申请办理停用或者销户手续的 供水企业可以拆表销户 第四十七条,环卫,消防.绿化,市政等用水、应当装表计量,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第四十八条,任何用水户不得阻碍供水企业根据供水管网负荷能力发展新用水户。不得妨碍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供水管网设施。供电部门应当保证供水企业连续用电。确需停电维护时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供水企业,非供水企业原因造成停水的、由造成停水的企业或者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取用或者转供公共供水,二。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三,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或者未经批准的补压井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四,擅自改变用水类别 范围。五 擅自开启消火栓。消防水鹤,绿化、市政等闸阀取水 六,擅自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或者在结算水表前直接装泵取水、七 非法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八。非法私装。改装.拆卸,倒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九.破坏智能水表以及其他影响正常计量的行为,用水户非法取水的,非法取水时间无法认定的 按照用水户开始营业或者入住时间起算 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 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 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文件和相关资料,四.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相应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