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供水用水经营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许可经营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供水许可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供水企业、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许经营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水户按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源,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第三十三条,供水企业不得擅自转让供水设施。停业和歇业 确需转让供水设施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用水户用水做出妥善安排,确保用水户能够安全正常用水,第三十四条,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净水,管道维护、查表。收费.设备检修等人员 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 保障供水管网末梢的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标准、第三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按要求逐级上报,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 需大面积停水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官方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因维修、抢修停止供水超过48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向居民用水户提供临时用水 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尽快恢复正常供水。第三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并公布供水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和维修服务网点、接受公众监督,供水企业应当设立24小时服务专线.受理用水户的报修,查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答复用水户反映的用水问题,用水户反映供水设施跑漏水的,应当立即派人维修,其他故障应当在12小时内派人维修,非技术性投诉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服务质量问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第三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行业统计要求 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水企业政策性亏损财政补偿机制。对因政府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 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 由财政足额补偿 第四十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水成本,水资源保护,用水类别.城市供水长远发展。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确定并适时调整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个人 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水户使用供水类别计量.由供水企业代征并足额上缴财政。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按户结算.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用水户的用水类别.范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标准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水费.不同用水类别共用一具水表的,按最高用水类别标准计收水费,第四十二条,用水户应当在用水缴费通知单确认的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日收取千分之五违约金,经供水企业催缴逾期一个月以上不缴纳水费的.可暂停或者限制供水。用户缴清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报装对户用水,应当在水费全部结清之后办理对户手续、第四十三条、水表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并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更换和确需移动水表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由其按设计规范施工,第四十四条。用水户对水表准确性提出异议的 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 误差超过标准的.供水企业根据检测结果退还或者追缴超出误差标准部分的水费差额,检测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未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用水户承担。第四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按时抄记用水户结算水表读数,依水表读数计收水费。第四十六条。非居民用水户改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水表分户 移表。停止或者暂停用水的、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供水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具体业务.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水价高的类别计收水费,连续6个月停止用水又不申请办理停用或者销户手续的。供水企业可以拆表销户、第四十七条,环卫,消防,绿化,市政等用水 应当装表计量 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第四十八条 任何用水户不得阻碍供水企业根据供水管网负荷能力发展新用水户。不得妨碍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供水管网设施,供电部门应当保证供水企业连续用电。确需停电维护时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供水企业,非供水企业原因造成停水的 由造成停水的企业或者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取用或者转供公共供水。二 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三,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或者未经批准的补压井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四.擅自改变用水类别,范围 五,擅自开启消火栓,消防水鹤、绿化 市政等闸阀取水.六、擅自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或者在结算水表前直接装泵取水、七。非法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八 非法私装。改装.拆卸,倒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九。破坏智能水表以及其他影响正常计量的行为、用水户非法取水的、非法取水时间无法认定的、按照用水户开始营业或者入住时间起算,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 原始记录文件和相关资料.四。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相应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