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不具备供水工程资质 无执业资格或者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供水设施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设自备水源井取水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自备水源设施。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供水企业抢修作业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对其负责维修养护的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未进行抢修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抢修,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供水设施造成损坏、严重影响正常供水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予以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连接城市供水管道非法取用.转供公共供水,擅自开启消火栓等闸阀取水、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或者在结算水表内外直接装泵取水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企业擅自转让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压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企业擅自停止供水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用水户投诉或者反映的问题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企业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 消毒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3万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