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供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预留供水设施建设用地。规划确定的水厂,水源井,供水管网等供水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供水工程应当符合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 并严格执行国家 自治区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审查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设施设计方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管网及用水户用水状况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建设单位。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用水手续。第十二条,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分批次实施水表出户改造。逐步实现一户一表 计量到户 新建。改建,扩建商住综合建筑的,商用和住宅的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单独计量.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户外设置结算表井 第十三条,承担供水工程及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符合国家 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设备 建筑材料,第十四条、在分质分类供水规划确定的供水区域内。新建住宅应当配套建设双管网,直饮水,深度净化水,等供水设施、已建住宅具备改造条件的,逐步实现分质分类供水、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统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施工.建设单位对供水管网实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参加,验收合格的.与供水企业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建设单位依法对供水工程及设施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及设施 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管理维护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供水工程及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 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消防设施位置标识资料向消防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及公共供水企业移交完整的供水工程档案,第十六条。深度净化水.二次加压设施等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禁止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