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建立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一.任意损坏排水设施,二。擅自占压 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三.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四.任意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憋水或安泵抽水 第三十六条。凡因需要临时占压 开挖排水管道者,应事先报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占压、开挖.第三十七条,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简称排水户。必须服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办理排水许可手续、禁止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 废,水.对未办手续仍在排放的 必须限期改正 或按规定补办排水许可手续、第三十八条,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手续、经审查批准.指定排水网点后、排水户方可排水。因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指定临时排水网点后 方可排水.第三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水设施 实现雨污分流,一,住宅小区或房屋建筑没有雨污分流的、应有计划地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排水设施应符合排水管网的规划。实行雨污分流并与现有市政公用设施相配套,二、需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由市政专业单位施工.接管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支付,第四十条。排水户排放污、废、水一律进入附近的排水干管,严禁直接向河道中排放、排水户应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在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置的检查井。第四十一条,排水户污.废 水进入干管前。必须保证其支管,沟.的封闭和日常养护 如发生向外渗漏应立即修复,对未及时修复的,由专业管理单位派人修复 所需费用由排水户承担,第四十二条,凡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自行处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第四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遇到险情需要截水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