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公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旧城改造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市场.实行招投标.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 并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和其他方式筹措,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通过国 境,内外资本投资建设的大型桥梁,公共停车场 隧道等,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停车费或者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获取投资回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授予冠名权等经营活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第十一条。市政公用建设应严格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城市供水,排水 热力。电力.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规划。设计的审查 第十二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 含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等.施工过程的监督、并对各管线的位置。走向,标高,材料,管径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未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隐蔽覆盖,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 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工程竣工图及整套施工文件等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壹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承建责任单位负责。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养护 维修经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 由同级审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定额标准组织审计,财政部门据实核拨。二、市城区的里弄小巷的道路 排水,照明由信州区政府负责管理 养护,维修、三,由单位.法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养护 维修。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变化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活动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第十七条。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的各类管线的井.孔。井盖,标志。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第十八条 禁止偷取和破坏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各类管线井盖及其它市政工程设施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