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五十一条,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广告牌 架设管线等其他设施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四 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 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拆除 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五 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偷盗、损坏市政设施、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没有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 维修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