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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十九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 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二十条。凡因管线施工 设置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 指路牌,广告牌、杆件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其它原因、需临时占用或开挖道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手续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道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方可占用挖掘、占用、挖掘,期间、要保持占用,挖掘。场地围圈的整洁 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开挖道路期间,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和警示标志 期满后及时修复 超过批准的期限,要续办占用,挖掘,手续.城市道路开挖时 若影响地上或地下管线设施,建设单位应与设施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临街的建筑工地 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主干道临街面施工围墙高度2米以上,距路沿石不少于3米,挂网封闭作业,确保行车。行人安全,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的城区人行道.必须按规划要求,铺设人行道板.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组织建设 人行道应设立残疾人通道、禁止擅自进行开,改通道口或改装人行道板等改变市政公用设施行为。因建设施工需要改变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批,开 改城市道路道口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由市政专业单位施工.其建设以及使用期间的养护 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辆禁止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在采取防护措施后 报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时间和指定道路通行。第二十六条、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因其它情况需挖掘道路的,应先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并采取交通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 应当统一规划 规划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纳入财政专户,挖掘修复费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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