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十九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条.凡因管线施工.设置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 指路牌、广告牌 杆件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其它原因。需临时占用或开挖道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手续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道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方可占用挖掘,占用,挖掘,期间、要保持占用 挖掘 场地围圈的整洁,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开挖道路期间,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和警示标志.期满后及时修复。超过批准的期限.要续办占用,挖掘。手续。城市道路开挖时、若影响地上或地下管线设施,建设单位应与设施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临街的建筑工地.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主干道临街面施工围墙高度2米以上,距路沿石不少于3米,挂网封闭作业 确保行车,行人安全.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城区人行道.必须按规划要求、铺设人行道板,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组织建设 人行道应设立残疾人通道 禁止擅自进行开、改通道口或改装人行道板等改变市政公用设施行为.因建设施工需要改变的 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批.开,改城市道路道口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由市政专业单位施工 其建设以及使用期间的养护,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 同时通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辆禁止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 必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在采取防护措施后,报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 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时间和指定道路通行。第二十六条.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因其它情况需挖掘道路的。应先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并采取交通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应当统一规划,规划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纳入财政专户.挖掘修复费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