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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十九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二十条、凡因管线施工,设置书报亭。电话亭 治安亭 指路牌,广告牌,杆件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其它原因.需临时占用或开挖道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手续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道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方可占用挖掘、占用,挖掘.期间 要保持占用,挖掘,场地围圈的整洁 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开挖道路期间,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和警示标志、期满后及时修复.超过批准的期限 要续办占用,挖掘、手续.城市道路开挖时.若影响地上或地下管线设施、建设单位应与设施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 临街的建筑工地 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主干道临街面施工围墙高度2米以上.距路沿石不少于3米 挂网封闭作业。确保行车 行人安全。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的城区人行道,必须按规划要求.铺设人行道板。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组织建设,人行道应设立残疾人通道.禁止擅自进行开,改通道口或改装人行道板等改变市政公用设施行为.因建设施工需要改变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批、开 改城市道路道口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由市政专业单位施工 其建设以及使用期间的养护.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 同时通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辆禁止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在采取防护措施后,报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时间和指定道路通行、第二十六条。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因其它情况需挖掘道路的 应先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并采取交通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应当统一规划。规划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纳入财政专户。挖掘修复费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 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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