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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二十条.凡因管线施工。设置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指路牌.广告牌、杆件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其它原因、需临时占用或开挖道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手续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道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方可占用挖掘。占用,挖掘、期间,要保持占用 挖掘。场地围圈的整洁,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开挖道路期间,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和警示标志 期满后及时修复、超过批准的期限,要续办占用、挖掘.手续。城市道路开挖时、若影响地上或地下管线设施.建设单位应与设施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临街的建筑工地。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主干道临街面施工围墙高度2米以上、距路沿石不少于3米、挂网封闭作业 确保行车。行人安全。第二十二条 新建 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的城区人行道。必须按规划要求,铺设人行道板 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组织建设,人行道应设立残疾人通道,禁止擅自进行开。改通道口或改装人行道板等改变市政公用设施行为,因建设施工需要改变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批。开,改城市道路道口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由市政专业单位施工、其建设以及使用期间的养护 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并在24小时内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辆禁止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超重车、铁轮车 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在采取防护措施后 报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时间和指定道路通行。第二十六条。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外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因其它情况需挖掘道路的,应先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并采取交通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应当统一规划.规划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纳入财政专户。挖掘修复费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 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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