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十九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二十条 凡因管线施工、设置书报亭 电话亭,治安亭 指路牌、广告牌、杆件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其它原因。需临时占用或开挖道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手续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道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方可占用挖掘,占用,挖掘。期间、要保持占用、挖掘,场地围圈的整洁.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开挖道路期间 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和警示标志 期满后及时修复,超过批准的期限,要续办占用 挖掘。手续.城市道路开挖时、若影响地上或地下管线设施、建设单位应与设施主管部门联系 采取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临街的建筑工地。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主干道临街面施工围墙高度2米以上,距路沿石不少于3米。挂网封闭作业、确保行车.行人安全,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 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的城区人行道,必须按规划要求。铺设人行道板.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组织建设 人行道应设立残疾人通道,禁止擅自进行开 改通道口或改装人行道板等改变市政公用设施行为 因建设施工需要改变的 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批,开 改城市道路道口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由市政专业单位施工 其建设以及使用期间的养护,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 同时通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并在24小时内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辆禁止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 超重车,铁轮车 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在采取防护措施后.报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 于指定时间和指定道路通行、第二十六条。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因其它情况需挖掘道路的 应先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并采取交通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应当统一规划。规划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纳入财政专户,挖掘修复费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 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