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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市容环境整洁。根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对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一。城市道路 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隔离带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地下通道,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 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明渠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 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 检举,投诉 第六条。提倡和鼓励市民参与和维护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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