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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参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对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一.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隔离带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二,城市桥涵,桥梁 涵洞,地下通道、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 雨污水合流管道,明渠及其附属设施等,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 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第六条,提倡和鼓励市民参与和维护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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