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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对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一。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隔离带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二 城市桥涵,桥梁、涵洞,地下通道 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 雨污水合流管道,明渠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 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 配套建设 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 检举、投诉 第六条 提倡和鼓励市民参与和维护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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