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市容环境整洁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 对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 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一,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隔离带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二 城市桥涵。桥梁,涵洞,地下通道,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 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明渠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 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第六条、提倡和鼓励市民参与和维护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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