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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桥梁管理第三十条 在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擅自从事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二.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 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 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三 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 悬挂物等辅助物 四,在桥上摆摊设点,施工作业.堆放物料,五,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六,在跨河桥上下游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七.其他损害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车船,行人过桥,禁止损伤桥梁设施 机动车禁止在桥上试车。超重车.履带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物的车辆过桥时,应征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间行驶,第三十二条.利用桥梁 涵洞敷设各类管线或者架设其它设施的、应持有关规划手续和图纸资料 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三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经常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变化情况,定期记录。积累资料、及时养护维修.确保桥涵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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