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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桥梁管理第三十条,在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擅自从事挖掘 打桩 地下管道顶进 爆破等作业 二.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 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三,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四,在桥上摆摊设点。施工作业,堆放物料.五 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六。在跨河桥上下游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七。其他损害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车船 行人过桥。禁止损伤桥梁设施,机动车禁止在桥上试车。超重车,履带车以及装载易燃 易爆物的车辆过桥时,应征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间行驶、第三十二条 利用桥梁.涵洞敷设各类管线或者架设其它设施的 应持有关规划手续和图纸资料,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三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经常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变化情况 定期记录,积累资料,及时养护维修、确保桥涵安全 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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