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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桥梁管理第三十条 在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擅自从事挖掘 打桩,地下管道顶进 爆破等作业,二,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 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三,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四,在桥上摆摊设点,施工作业。堆放物料,五。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六、在跨河桥上下游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 七、其他损害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车船 行人过桥、禁止损伤桥梁设施,机动车禁止在桥上试车、超重车。履带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物的车辆过桥时 应征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间行驶 第三十二条 利用桥梁,涵洞敷设各类管线或者架设其它设施的,应持有关规划手续和图纸资料,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三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经常观测 检查桥涵内部结构变化情况、定期记录、积累资料,及时养护维修。确保桥涵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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