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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桥梁管理第三十条。在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擅自从事挖掘 打桩 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二.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 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三 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四.在桥上摆摊设点,施工作业,堆放物料,五、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六 在跨河桥上下游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七.其他损害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车船、行人过桥 禁止损伤桥梁设施,机动车禁止在桥上试车 超重车。履带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物的车辆过桥时 应征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间行驶、第三十二条,利用桥梁.涵洞敷设各类管线或者架设其它设施的 应持有关规划手续和图纸资料.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三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经常观测 检查桥涵内部结构变化情况.定期记录,积累资料 及时养护维修,确保桥涵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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