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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桥梁管理第三十条,在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擅自从事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二,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 4兆帕 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三、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四 在桥上摆摊设点、施工作业.堆放物料,五。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六 在跨河桥上下游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七、其他损害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车船.行人过桥.禁止损伤桥梁设施.机动车禁止在桥上试车,超重车,履带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物的车辆过桥时,应征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 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间行驶。第三十二条、利用桥梁、涵洞敷设各类管线或者架设其它设施的 应持有关规划手续和图纸资料。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经常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变化情况,定期记录,积累资料.及时养护维修。确保桥涵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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