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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桥梁管理第三十条,在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擅自从事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 二。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三,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四。在桥上摆摊设点 施工作业.堆放物料、五 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六 在跨河桥上下游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七,其他损害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车船.行人过桥 禁止损伤桥梁设施,机动车禁止在桥上试车 超重车,履带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物的车辆过桥时、应征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间行驶 第三十二条、利用桥梁.涵洞敷设各类管线或者架设其它设施的,应持有关规划手续和图纸资料、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经常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变化情况 定期记录.积累资料,及时养护维修,确保桥涵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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