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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四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路灯维护和管理 确保路灯亮灯率在95 以上,第四十五条 在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活动,一,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二、利用灯杆搭棚建房.挂钩拉绳。在灯杆上乱刻乱画,乱贴广告。乱拉横幅,三、擅自拉线接电或故意打,砸照明设施.四,在灯杆附近取土,打洞或从事其它不利于照明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严禁擅自移动路灯杆,线。灯具及附属设施。确需移动的,必须报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因特殊原因确需暂用城市照明电源的,应当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并缴纳电费 第四十七条 由于车辆肇事或其它原因造成道路照明设施损坏的、应主动报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并负责赔偿,第四十八条。凡需在路灯杆上设置广告牌,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九条。严禁偷盗路灯电缆等器材.对偷盗路灯电缆等器材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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