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四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路灯维护和管理,确保路灯亮灯率在95。以上 第四十五条,在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活动、一,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二,利用灯杆搭棚建房、挂钩拉绳 在灯杆上乱刻乱画.乱贴广告 乱拉横幅。三、擅自拉线接电或故意打 砸照明设施、四。在灯杆附近取土.打洞或从事其它不利于照明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严禁擅自移动路灯杆、线,灯具及附属设施,确需移动的,必须报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因特殊原因确需暂用城市照明电源的,应当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后 方可使用、并缴纳电费,第四十七条.由于车辆肇事或其它原因造成道路照明设施损坏的。应主动报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并负责赔偿。第四十八条。凡需在路灯杆上设置广告牌,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九条、严禁偷盗路灯电缆等器材,对偷盗路灯电缆等器材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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