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四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路灯维护和管理 确保路灯亮灯率在95 以上、第四十五条 在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活动。一、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二,利用灯杆搭棚建房.挂钩拉绳 在灯杆上乱刻乱画。乱贴广告 乱拉横幅.三 擅自拉线接电或故意打、砸照明设施 四,在灯杆附近取土,打洞或从事其它不利于照明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严禁擅自移动路灯杆、线、灯具及附属设施、确需移动的 必须报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因特殊原因确需暂用城市照明电源的,应当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缴纳电费,第四十七条,由于车辆肇事或其它原因造成道路照明设施损坏的 应主动报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并负责赔偿.第四十八条.凡需在路灯杆上设置广告牌.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九条.严禁偷盗路灯电缆等器材,对偷盗路灯电缆等器材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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