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二,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绝,阻碍检查的.第五十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审计机关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的政府投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通知财政等部门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 截留.挪用政府投资资金.二。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三,虚列投资完成额,四.其他违反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一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的项目预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以及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行为、应当按照、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阜政发,2009 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没有办理批准手续的,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不予认定。财政部门不予增加投资,第五十三条、施工。勘察,设计以及监理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项目重大损失浪费,质量低劣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项目审计中有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活动以及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二.索贿 受贿或者谋取接受不当利益的.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等问题的、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五.对受理投诉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的、六。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及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等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