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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跟踪审计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重大项目。有重点地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第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特点和审计资源情况可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跟踪审计工作。一。全过程审计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人员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二.分阶段审计、将项目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审计或者分期实施跟踪审计 三,关键点审计、对项目的若干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在接受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二 对审计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 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若有重大变更或者工程造价重大变动等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由发展改革。财政,城投公司 监理,设计等单位参加的工程量变更会审会进行会审,并以书面形式说明需要变更的工程内容和施工方案,经会审形成一致意见的工程量变更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发布变更指令组织实施并报审计局备案,四 对审计机关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书面提出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到施工现场勘察和取证、二 当因设计变更等原因使工程造价出现变动时。在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定结果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且经初步交换意见与有关单位和部门达成一致的、审计人员可用审计事项联系单的形式发表审计意见、并做好审计记录.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倾向性问题。经多次提出屡犯不改的问题 可通过出具跟踪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等形式,及时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与建议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四 每次跟踪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如实登记审计时间.审计事实,发现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汇总审计成果 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现场勘察.以及项目单位向审计人员咨询。商讨有关事项后,审计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台账。第二十一条.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项目应取得的审批文件。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是否齐全.二,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以及落实情况,是否专款专用.三.工程进展以及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相关资金运用.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四。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效率性,进行深入调研。与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是否存在控制内容缺陷或控制环节的空缺 各控制环节的控制内容是否明确.五。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的合法性、有效性,六,项目有关合同的签订是否规范。条款是否公平.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合同价款的确定,调整及计价标准的约定是否明确、严谨.合规,重大隐蔽工程,重大变更事项调整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否明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条款是否认真履行及其真实性。合法性。七.项目竣工后直接对项目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决定需要跟踪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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