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审计程序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实施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并在开始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三十二条.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竣工决算。或结算,审计.报审时。竣工决算,或结算 资料。包括所涉及项目管理各有关部门的签字盖章手续、应当一次性报送完整齐全,第三十三条、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规划。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一.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相关部门的立项 规划,用地.环保等批准文件资料,二。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三.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合同。补充合同等资料、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五.工程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设计变更记录、监理资料。施工记录或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单。竣工验收等资料。六。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资料。七.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交付使用的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等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在实施项目审计监督时,对有关单位.个人不在相关审计证据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且不影响客观事实存在的,经审计人员注明原因,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第三十六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