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审计成果运用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 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挠,接受移送的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 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主要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的下列事项,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项目审计结论性文书作为项目竣工决算,工程价款结算和办理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项目的审计结果,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第四十七条,项目审计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投资项目的审计成果制定绩效考评办法。以激励工作人员更好地做好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