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省政府令第225号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下列资金来源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或者投资比例虽不足总投资比例的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 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二,中央、省补助资金、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的融资建设资金、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五、政府在土地 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六,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房产。环保,税务、教育、农业 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协助、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做好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项目审计监督原则上实行分级负责制 投资来源是市本级政府资金或者市本级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 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审计 投资来源是县 市。区.政府资金或者县 市。区、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由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审计。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也可以授权县级审计机关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项目计划和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落实情况通知审计机关 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审计机关联系,并定期将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和有关各方做好接受审计的相关准备,第七条 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内部审计,积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符合审计条件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一次性将审计所需资料完整报送到审计机关,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八条。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必须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约定预留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20。的待结价款,保留的待结价款可以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统筹安排,并在审计后结清、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审计机关编制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同级财政机关足额保证审计机关履行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审减率超过10.的工程审计项目,超过部分应支付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通过财政部门 城投公司或建设单位根据审计报告从工程待结价款中扣除。第十一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也可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 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