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竣工决算审计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 2002、394号 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从筹建到竣工全过程的所有实际支出费用的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竣工决算的内容不仅包括整个工程的工程费用,而且包含管理费用 开办费用,征地费用,设计费用 监理费用等、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后3个月内 按照程序申请审计。获得批准后向审计机关报送与项目竣工决算有关的资料、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第二十四条。竣工决算审计的重点内容,一,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及概算执行情况。三。项目法人 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五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六 设备.物资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九,交付使用财产、在建工程,尾工工程、转出投资 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情况,十、审计结余资金 必须核实结余资金、重点是库存物资。防止隐瞒,转让 挪用现象,揭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十一,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投资绩效情况和规划实施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项目绩效审计 在绩效审计时,应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等指标、对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将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批复工程财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