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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计方式第十三条、审计机关采用下列审计方式进行审计监督.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二,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已经完成从项目筹建到竣工全过程的所有实际支出费用的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三、对单项工程造价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四 对与项目有关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其出具的协审报告,由审计机关履行复核程序确认无误后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发现有审计质量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进行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进行内部审计、并自审计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结果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利用内部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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