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标明建设用地位置 范围,规模,使用性质地形图的申请.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划定临时用地仕置、界限和面积。确定使用性质和期限 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方可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占地批准手续 第五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井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临时建设的工程性质、位置 面积 结构、造型和使用期限,审查设计图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后.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放线、验线 方可施工。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十二条,各类开发区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审批按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执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三条,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最长为两年、使用期满自行失效 应无偿自行拆除.确需延长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收回 不给予任何补偿,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应自行拆除,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要求自建房的要严格控制、因住房确有困难的在不影响交通、消防。市容,卫生 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以及他人生活的前提下、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第五十五条 下列范围内不得批准临时建设,一、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的 二,占用道路。含人行道 规划路段。公共绿地和国家征用建设用地以及影响市容.交通 供电、供水。通讯 消防.教学、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三 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 养护、维修的,四。占用城市河堤扩岸、排水沟渠。影响防洪排水的,五,供电高压走廊下.六.建筑物的屋顶,平台、外走廊通道,第五十六条,所有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转借.出租和出卖,不得擅自改型和扩建.第五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开设临时集贸市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要求、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五十八条.建制镇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的管理和审批权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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