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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 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第六条,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 由省爱卫会制定。调整并公布.病媒生物密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第七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 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第十条 单位和居,村.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含居民公用楼道 院落.和村民住宅.院落、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具体承担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无力控制的 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第十二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 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五 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批准、爱卫会工作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十四条 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杀药物,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毒性鉴定。第十五条,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二,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和批号 三。含量,重量。性能、毒性和有效成份、四,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第十六条,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爱卫会工作部门批准 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原批准、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生产、经营消杀药物 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消杀药物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经工商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 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四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而不予取缔的,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谋取私利的,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 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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