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 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 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 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省,市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由省爱卫会制定,调整并公布,病媒生物密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第七条,医院.宾馆 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 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 组织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第十条.单位和居.村。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含居民公用楼道、院落。和村民住宅,院落,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具体承担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 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二 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五.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批准.爱卫会工作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杀药物.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毒性鉴定。第十五条,经营 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 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二、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和批号 三、含量、重量。性能。毒性和有效成份,四,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五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第十六条、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 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爱卫会工作部门批准、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撤销原批准。第十九条,未经批准生产,经营消杀药物.生产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消杀药物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或者未经工商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 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四,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而不予取缔的、五 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六 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 谋取私利的。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 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 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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