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 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省 市、县,含县级市,区 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由省爱卫会制定,调整并公布,病媒生物密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 第七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第九条、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 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第十条.单位和居,村.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含居民公用楼道,院落,和村民住宅、院落、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 具体承担办法 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 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第十二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五.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批准、爱卫会工作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十四条,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 农药管理条例。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杀药物 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毒性鉴定.第十五条,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 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二.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和批号,三,含量、重量,性能。毒性和有效成份,四。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第十六条、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 未经爱卫会工作部门批准。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原批准,第十九条。未经批准生产 经营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消杀药物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经工商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 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 四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而不予取缔的,五 发现消杀药物生产 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 谋取私利的,七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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