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 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 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 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第六条。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 由省爱卫会制定、调整并公布.病媒生物密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 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 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第七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 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 组织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第十条、单位和居 村,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 含居民公用楼道.院落,和村民住宅 院落.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具体承担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 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第十二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五。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批准 爱卫会工作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十四条、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 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杀药物 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毒性鉴定 第十五条,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二,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和批号 三,含量 重量 性能.毒性和有效成份。四,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第十六条.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 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 未经爱卫会工作部门批准。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撤销原批准.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生产 经营消杀药物、生产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消杀药物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经工商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 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而不予取缔的。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 而不撤销原批准的。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谋取私利的.七,其他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 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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