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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 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 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第六条,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由省爱卫会制定、调整并公布,病媒生物密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 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第七条,医院 宾馆 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第十条 单位和居.村.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 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含居民公用楼道.院落 和村民住宅.院落 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具体承担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第十二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五 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批准.爱卫会工作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十四条,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杀药物,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毒性鉴定,第十五条,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 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一 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 二。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和批号.三 含量,重量,性能。毒性和有效成份.四、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第十六条 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 未经爱卫会工作部门批准.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撤销原批准、第十九条.未经批准生产.经营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消杀药物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经工商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 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四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而不予取缔的,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 谋取私利的,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 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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