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 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 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 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第六条、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由省爱卫会制定、调整并公布.病媒生物密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 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第七条.医院.宾馆,机场 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第九条。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第十条 单位和居,村,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含居民公用楼道。院落、和村民住宅,院落,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 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具体承担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 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 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 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五,所用的消杀药物 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批准,爱卫会工作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杀药物.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毒性鉴定、第十五条。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 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二,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和批号,三,含量,重量,性能、毒性和有效成份、四.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第十六条,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 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爱卫会工作部门批准。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撤销原批准,第十九条。未经批准生产 经营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 消杀药物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经工商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 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而不予取缔的、五 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谋取私利的,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 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