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 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省 市、县,含县级市,区 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第六条.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由省爱卫会制定,调整并公布。病媒生物密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第七条 医院、宾馆。机场。港口 火车站 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 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 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第十条.单位和居。村、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含居民公用楼道,院落。和村民住宅.院落,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具体承担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 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 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五,所用的消杀药物 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批准.爱卫会工作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十四条,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杀药物、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毒性鉴定,第十五条、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二。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和批号、三.含量、重量、性能,毒性和有效成份。四 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第十六条,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 未经爱卫会工作部门批准 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原批准,第十九条,未经批准生产,经营消杀药物 生产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消杀药物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或者未经工商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 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四.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而不予取缔的,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 谋取私利的。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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