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 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 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第六条.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 由省爱卫会制定 调整并公布。病媒生物密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第七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 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 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 村 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第十条.单位和居.村。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含居民公用楼道,院落,和村民住宅。院落 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具体承担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第十二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五。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批准,爱卫会工作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十四条,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杀药物,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毒性鉴定、第十五条,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名称 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二、产品名称 登记证号和批号 三、含量、重量,性能,毒性和有效成份.四、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第十六条,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 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爱卫会工作部门批准。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原批准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生产、经营消杀药物 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 消杀药物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或者未经工商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四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 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而不予取缔的、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谋取私利的、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 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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