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省 市,县 含县级市,区 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 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第六条。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由省爱卫会制定、调整并公布、病媒生物密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 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第七条 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 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 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 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第十条,单位和居,村 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含居民公用楼道、院落、和村民住宅、院落。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具体承担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 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 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 安全管理制度 三 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 五,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批准,爱卫会工作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十四条,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杀药物。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毒性鉴定,第十五条.经营 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二。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和批号。三、含量,重量,性能,毒性和有效成份、四、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第十六条.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 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爱卫会工作部门批准 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原批准,第十九条、未经批准生产,经营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消杀药物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经工商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 弄虚作假的.四.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 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而不予取缔的、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 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谋取私利的,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