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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一,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工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统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区内及规划区以外的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的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其它有效证件。按规划审批规定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二 各县。市.内的建设工程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统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本市行政区内凡市级以上立项的建设工程必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及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翻建各类建设物、构筑物及埋、架管线工程等各项建设活动 必须履行下列审批手续。一 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有以下材料.1 建设项目当年计划批准文件、2.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部门批准文件 3.具有相应设计资格单位设计的详细规划图。4.建设项目扩初设计 5。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网 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详细资料,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报拟建工程的设计方案日或初步设计图审查同意后 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有关规定缴纳一定费用。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仕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开工前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及委托具有测绘资格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定位,开槽后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应树有标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单位开竣工日期等内容的标志牌,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管理坚持放线到位.验线到位。首层到位,主体到位 外装修到位.规划验收到位.综合验收到位的管理方法,第三十八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不得为其设计,施工、拨款,供水,供电,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核发规划验收合作证,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不得为其办理供水、供电,供气及入户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第四十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建筑物外形及装修材料色调。第四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内的房屋改变外墙形态。进行方面装修及接建。扩建、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和图纸,一,申请报告、二.权属证件.三。有设计资格部门的技术鉴定和设计图纸、四.抗震部门的技术鉴定,五。毗邻协议,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中设置室外雕塑或其它建筑小品.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雕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 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位置和范围、提出建设要求、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 构筑物、除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准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全部拆除 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或其它用途的.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施工现场垃圾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或清理干净。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一遇有地下各类构筑物,测量水文标志,历史文物,古迹 古墓 矿藏等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在开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 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确需变更的 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不开工建设的、该证自行失效 需延长有效期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验收合作证后的六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第四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及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 旅游渡假区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区未取得或者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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