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编制本市总体规划和总,体规划纲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 由是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南票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第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在编制城镇总体规划中共同编制,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在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确定城镇的数量 布局和发展重点、选定中心镇 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 注重基础设施的社会设施建设 严格控制国道 省道两侧的建设 改变村镇建设散乱状况。促进小城镇发展、三,小城镇和集镇,村庄的规划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确定规模,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集中规划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小城镇和村庄规划保持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贯彻因地制直。紧凑布局.节约用地 保护环境。注重实效的原则。四,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有昨于保护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制定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五。风景名胜区规划坚持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活动.风景名胜区内不准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 各类培训中心及休 养院所、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渡假区,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历史,现状及发展等有关资料 有关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和无偿提供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和厂.院区规划编制任务,有资把承担编制城市规划的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属于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城市编制任务.费用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属于其它单位委托编制的详细规划或专业规划、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一.葫芦岛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兴城市及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兴城市古城保护区和海滨风景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城镇体系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的市级各类开发.旅游渡假区,重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 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及村庄的规划报所在县。市 人民政府审批,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 协调,监督,指导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体系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寓言市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文物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审议有关市域性的供水.供电.交通。通信。防灾等专业专项规划,寓言市级重要工程和建设项目选址,寓言城市变更总体规划以及占用市级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重点完林绿化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城市总体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二.城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三,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地段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 市.的城市详细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四 厂矿,企事业 机关.院校.驻葫部队及驻葫单位的厂 院区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建设规划,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时.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一,规划期限变更、二。城市性质有重大变化,三,城市主要发展用地改变方向或改变使用性质 四。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居住区,公园绿地布局的重大变更。五、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格局变更。六,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在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前 须经审批机关所属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鉴定.评审后向审批机关报送评审报告。第十六条,经批准后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公布。一经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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