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第十七条,城市新区开发要以旧区改建为依托。应具有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火等建设条件.应具备勘察,测量基础资料,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新建独立的了矿区。港口区.开发区等,应当对生活区及市政建设.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统筹安排 新建铁路编制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城区,新建。扩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应配建或增建停车场等设施 港口建设要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第十八条.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统一规划,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分期实施的原则,着重改善交通和居住条件 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发展能力、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简陋。交通阻塞。污染严重地区 建设规划确定近期改建的地区 不得批准与改建要求不符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不准再建棚厦或插建其它建筑 凡乱占.乱建的要依法拆除,第十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 应当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对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风景区及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加强维修和保护 划定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要逐步实行集中供热,规划集中供热区域内。应严格控制新建锅炉房。旧区内集中供热网建成供热后。原须有的代热设施应当拆除 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要严格按规划统一实施 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不予审批或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