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证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及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旅游渡假区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 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或个性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城市规划审批实行。一书二证,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区内及市级以上各类开发。旅游渡假区和村镇规划的各项建设必须依法佃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的核发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编制与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市情、城乡建设和发展 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坚持城市和村镇的性质与发展方向相统一。建设规模与合理布局相统一、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区域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文物古迹保护的关系,城市规划,城管管理,市政设施.环境卫生 园林绿化等基础工作必须协调发展.体现现代化沿海开放城市规划和建设风格,第七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按计划分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