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03年5月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2008年12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9年6月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2022年12月22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23年5月3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县城建成区,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其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民政等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桓仁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桓仁镇政府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知识的宣传教育 提升全社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 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有权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批评.投诉或者举报,第六条 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桓仁镇确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明确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并予以公示,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人不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100元罚款 对单位处500元罚款、第七条,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情形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 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道路积雪残冰,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 设备和绿地整洁等 三、对责任区内发生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县的城市风貌定位和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 公共场所。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城市水域 居住区等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自治县的城市容貌标准。第九条,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部装修、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原设计外沿.规格,外形。色彩应当保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残损.变色 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及时修复。清洗或者粉刷,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并处10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罚款,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罚款.第十一条,县城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 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 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平坦 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交通标志标线出现破损,模糊不清 缺失的、应当及时施划和修复。三、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当畅通,完好,道缘石应当整齐 无缺损、出现损坏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四。道路和桥梁上的交通隔离设施、防护设施 窨井盖等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 整洁 出现损坏,空缺 移位,歪倒时、应当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维护工作.出现损坏时 应及时修复 在接到报告或通知后.未及时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挖掘城区道路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现场 恢复路面,通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置的架空管线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废弃的架空管线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前款规定。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未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管线设施的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1000元罚款。第十四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广告和牌匾设置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 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齐完好,色彩和风格与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相符合,对陈旧.残缺,脱落等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 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 橱窗 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陈旧、残缺,脱落影响市容的 责令限期修复,更换或拆除。逾期未改正的 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第十五条,县城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对污损。陈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第十六条,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 美观,出现污损,破旧.残缺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迁移、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罚款.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园,广场 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叫卖,堆放物料。放置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罚款。第十八条.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和农贸市场的经营者不得在店外摆放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第十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公共信息栏的日常管理和保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空间布局,在非主要街路规范设立书报亭,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 构筑物,树木,地面、楼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电线杆等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等,禁止在道路 广场等公共场地擅自张贴,悬挂。设置。散发广告 标语,海报 展板,传单等宣传品 禁止擅自设置升空气球,气拱门等充气广告设施,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县城内新建、改建 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标准建设配套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人行道划定的地点有序停放 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应当规范停放到停车泊位或车库内。不得妨碍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他人车库门,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 住宅小区内未规范停放机动车.妨碍共有道路通行。堵塞他人车库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三次以上的,处1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在县城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广场公园 住宅小区连续停放三十日以上且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三日内驶离,逾期不驶离的或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转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申领,对无法告知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第二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小商品经营者进入县城集贸市场或室内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临时经营场所.临时摊点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县城建成区内划定禁止从事建材。快递物流,电焊石雕.铁艺加工。修车,洗车,废旧物品经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业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已经在划定区域内从事禁止行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搬迁期限,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划定区域内不再为从事禁止行业的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小区和城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绿化带,河岸河堤两侧及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内毁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占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域保持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二 水面保持清洁,无塑料袋 油污、动物尸体,有害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水体无发绿,发黑 发臭等污染现象、三 岸坡,护栏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安全.整洁 完好、四,各类船舶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保持容貌整洁 其他部门或责任人管理的水域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擅自搭建棚厦,门斗。围墙、栅栏等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并处500元罚款,二,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200元罚款.三。在临街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窗外,平台。外走廊,堆放 吊挂。晾晒有碍影响市容的物品 违反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元罚款.四.擅自在县城道路路缘设置接坡或路阶。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五.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放置锥筒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违反规定的 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六,擅自占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园、绿地、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架设炉灶加工食品。违反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并处200元罚款、七,违法占用 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 违反用电安全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违反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九,空调器的冷凝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凌空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元罚款.十.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违反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市政,邮政,电信.交通,电力 广电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 定期维护 设施破损及时维修更新 保持整洁完好,第三十条,县城道路的清扫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整洁,对路面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城区主,次干道应当实行机扫保洁.洒水降尘全覆盖,提高保洁质量,减少扬尘污染,第三十一条,县城内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一 随地吐痰、便溺。二 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 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四,从建筑物内向外抛弃垃圾和废弃物,五,在县城道路,广场 绿地 公园等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及祭祀用品。六.其它有碍县城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给予批评教育。并处2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并处100元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城内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 规范 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免费开放 鼓励沿街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或卫生间对外开放。第三十三条.县城建成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规定按照 桓仁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早市 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垃圾日产生量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所经营摊位的整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县城道路或者其它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 并处1000元罚款,第三十六条 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以营利为目的饲养食用鸽,鸡、鸭,鹅 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等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饲养人未即时清理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县城道路及两侧、广场等市场以外的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畜家禽等动物或摆放动物尸体及内脏.残肢.皮毛,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污水、污物及动物尸体和残肢。拒不停止或者不清理的。处2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引导养犬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养犬行为 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第三十九条 在县城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 设置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地下管道、下水管道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四十条,县城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一.在居民住宅区 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环境噪声。二。在21时至次日6时期间,在县城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采用大音量音响网络直播。演唱或播放音乐、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易产生环境噪声方式进行文化娱乐 体育健身活动。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 三、汽车高音鸣笛或非法改装摩托车 汽车夜间噪音干扰居民工作生活。违反本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第四十一条、禁止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 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 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禁止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对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丧事活动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造成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00元罚款。第四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并予以公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三条 县城内施工现场应当搭建坚固美观的封闭围挡、封闭围挡应设置一定比例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益广告,第四十四条,县城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物的车辆 应当有防护设施,避免泄漏、遗撒.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罚款,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08年12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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