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第五十丸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均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原则设计、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凭此证委托发证机关指定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施工放线、验线后,方准施工 涉及路面破土和影响交通的工程 施工前应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十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控制区内及各类开发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包括须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铁路。主要公路、桥涵 堤坝,供水.供电干线。输油.输气,热力。通讯干线及资源开发等涉及地域性的公用设施工程 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一条、各县.市、南票区所辖建制镇规划区内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由所在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主要道路。二,供水、供电干线、三.输油 输气,热力管线 四,通讯干线,五.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由县,市、南票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二条.敷设地下管线,厂区自用管线外,覆土前,均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合格后方可回填。第六十三条、凡穿越明渠。堤坝,河流和绿地修建地下管线.从地下各种公用管线接引支管,支线以及拆除 改装原有地下管线的、均按新建工程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四条。变更审批内容或因故不能按批准部门批准,管线综合改造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无条件将临时管线迁至规划位置、第六十五条.临时管线工程具体位置、走向。管径 标高、架设或敷设方式.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临时管线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集体所有制土地的 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永久性管线工程施工条件时.应办理批准手续,原临时管线工程无条件自行拆除。第六十六条,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同类管线应体现同杆并架或同沟敷设的原则 新建或翻建城市道路时、需要新设的抽换的管线工程、必须与道路施工同步进行,道路完工后 三年内不能挖掘,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加倍收取挖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