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热与用热第十九条,铁岭市供热期限和室内温度标准,一.供热期限,每年11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31日24时,二,室内温度标准、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的房屋.节能建筑,的居室平均温度不低于18 其他建筑的房屋室内平均温度不得低于16。第二十条,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供用热合同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国家和省.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接受城市供热管理部门的监督.二 按照 特许经营许可证,和 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权力.责任、义务、开展供热经营活动,三,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供热设施进行检修。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四 建立健全报修处理 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了解供热效果,五。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标准和收费标准,六、听取热用户意见 及时处理供热问题 改善服务质量,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供热期前足额交纳取暖费、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三 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循环水或蒸汽,五,不得擅自挪动 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供热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洁净燃料,减少污染 实行低温连续供热 不能实行低温连续供热的,其供热的间歇时间每次不多于1小时,每日供热间歇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第二十四条,供热企业未按规定的供热期限供热、连续6小时未达到规定的供热温度.热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退还部分取暖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不可抗力造成无法供热的除外、供热企业可按退费系数按日按温差退费。平均每降低1 按日退费系数的10。退费,如降低到6 以下、含6,节能建筑8.以下,含8,则按日退费系数的1OO,退费,各月各日退费系数如下。每年11月和次年3月.每月退费系数为13 每日退费系数为O 43。每年12月和次年2月.每月退费系数为22、每日退费系数为O 71、次年1月的月退费系数为30.每日退费系数为O,97,热用户认为室温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索赔.双方达不成协议 向城市供热管理机构申请测定和裁决 热用户应在供热期结束后60日内持,供用热合同书 取暖费交费凭证和双方签字的室温测定单或城市供热管理机构的测定裁决书,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事宜,第二十五条,因供热企业原因发生超压爆片 跑水,停炉,停泵 冻涨等事故,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予以赔偿、热用户擅自拆除,移动、改造,遮蔽供热设施或损坏供热设施造成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企业不予退还取暖费.不予补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热用户擅自增减散热器.改动散热器位置,改动供热管道、对供热设施保温不当等,造成达不到供热标准或出现滴 漏水现象.造成相邻热用户经济损失的.由该热用户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已分户改造的房屋未用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室温过低致使管道冻裂。给供热企业或者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供热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因抢修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 可先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电力,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予以配合、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恢复原状,第二十九条.供热企业非事故原因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含8小时.的。供热企业应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周知,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抢修,维修、更新,改造时,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阻挠 作业后应予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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