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供热收费管理第三十条.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个人热用户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或工资管理部门将取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没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取暖费由个人承担,未将取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的 个人热用户应按期到供热企业金额交纳取暖费,然后由所在单位按补贴标准报销 取暖费收费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 由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测算、并听取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暖费由供热成本,供热管理费,税金和合理利润四部分构成,热用户房屋室内建筑结构净高在3米以内的正常收取取暖费,建筑结构净高每超过0,3米.加收10.的取暖费 或安装计量装置、按表计量收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难居民的取暖费 用城市供热专项调节基金贴付,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已经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按用热量收取取暖费,尚未安装计量器具的,仍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收取取暖费,第三十二条 热用户转让房屋或互换使用权的、必须在转让或互换的同时。双方共同到该房屋的供热企业结清所欠取暖费 并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和办理变更手续.未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和办理变更手续的、所发生的取暖费由原热用户承担,原热用户拖欠的取暖费由现热用户配合供热企业追缴 否则。责任自负 第三十三条。已经供热的商品房屋售出 已交付所有权人但未进住的取暖费,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交付所有权人未进住的取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由于房屋所有权人原因未进住的取暖费,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屋的取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对不按时交纳取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单位热用户和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实行缓供或停供,供热开始后交纳取暖费的.自供热之日起按日加收3 的滞纳金。第三十五条。已实施分户改造的房屋,热用户如需停止供热,必须在每年的10月10日,含10月1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办理停供手续、否则,供热单位照常计收取暖费和滞纳金、凡按规定办理停供手续后。供热企业应在供热期前关闭该用户阀门并泄净该用户室内暖气水.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停供手续。又没有按期足额交纳取暖费的用户。供热企业有权对其关阀处理.关阀后导致供热设施冻坏,跑水并给用户本人和邻居造成损失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已办理停止供热手续满一个供热期后、需要恢复供热的,可在供热期前一个月到供热企业办理手续、同时交纳控制阀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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