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供热收费管理第三十条.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个人热用户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企业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工资管理部门将取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没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取暖费由个人承担,未将取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的、个人热用户应按期到供热企业金额交纳取暖费.然后由所在单位按补贴标准报销.取暖费收费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物价部门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测算。并听取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取暖费由供热成本,供热管理费、税金和合理利润四部分构成。热用户房屋室内建筑结构净高在3米以内的正常收取取暖费。建筑结构净高每超过0。3米、加收10、的取暖费,或安装计量装置。按表计量收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难居民的取暖费,用城市供热专项调节基金贴付,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已经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 应按用热量收取取暖费、尚未安装计量器具的。仍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收取取暖费.第三十二条 热用户转让房屋或互换使用权的,必须在转让或互换的同时.双方共同到该房屋的供热企业结清所欠取暖费。并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和办理变更手续。未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和办理变更手续的,所发生的取暖费由原热用户承担.原热用户拖欠的取暖费由现热用户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否则,责任自负,第三十三条 已经供热的商品房屋售出.已交付所有权人但未进住的取暖费。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交付所有权人未进住的取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由于房屋所有权人原因未进住的取暖费。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屋的取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对不按时交纳取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单位热用户和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实行缓供或停供 供热开始后交纳取暖费的,自供热之日起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第三十五条。已实施分户改造的房屋,热用户如需停止供热、必须在每年的10月10日.含10月10日 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办理停供手续,否则。供热单位照常计收取暖费和滞纳金,凡按规定办理停供手续后,供热企业应在供热期前关闭该用户阀门并泄净该用户室内暖气水.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停供手续 又没有按期足额交纳取暖费的用户、供热企业有权对其关阀处理.关阀后导致供热设施冻坏.跑水并给用户本人和邻居造成损失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已办理停止供热手续满一个供热期后、需要恢复供热的,可在供热期前一个月到供热企业办理手续.同时交纳控制阀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