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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供热收费管理第三十条,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 谁交费的原则。个人热用户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企业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工资管理部门将取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没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取暖费由个人承担。未将取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的.个人热用户应按期到供热企业金额交纳取暖费。然后由所在单位按补贴标准报销。取暖费收费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 由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测算,并听取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取暖费由供热成本.供热管理费、税金和合理利润四部分构成、热用户房屋室内建筑结构净高在3米以内的正常收取取暖费.建筑结构净高每超过0.3米.加收10。的取暖费。或安装计量装置,按表计量收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难居民的取暖费,用城市供热专项调节基金贴付,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已经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按用热量收取取暖费、尚未安装计量器具的。仍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收取取暖费、第三十二条,热用户转让房屋或互换使用权的,必须在转让或互换的同时,双方共同到该房屋的供热企业结清所欠取暖费,并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和办理变更手续.未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和办理变更手续的,所发生的取暖费由原热用户承担 原热用户拖欠的取暖费由现热用户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否则 责任自负,第三十三条,已经供热的商品房屋售出。已交付所有权人但未进住的取暖费,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交付所有权人未进住的取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由于房屋所有权人原因未进住的取暖费、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屋的取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对不按时交纳取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单位热用户和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实行缓供或停供,供热开始后交纳取暖费的、自供热之日起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第三十五条,已实施分户改造的房屋 热用户如需停止供热、必须在每年的10月10日。含10月1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办理停供手续.否则.供热单位照常计收取暖费和滞纳金 凡按规定办理停供手续后,供热企业应在供热期前关闭该用户阀门并泄净该用户室内暖气水。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停供手续、又没有按期足额交纳取暖费的用户.供热企业有权对其关阀处理,关阀后导致供热设施冻坏.跑水并给用户本人和邻居造成损失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已办理停止供热手续满一个供热期后,需要恢复供热的,可在供热期前一个月到供热企业办理手续。同时交纳控制阀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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