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 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项目 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由城市供热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第九条 凡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供热范围内新建住宅,公用建筑等必须采用集中供热 不得新建供热锅炉房、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设临时锅炉房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对现有的分散供热锅炉房和旧房屋.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进行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 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第十条,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 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不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供热方不得并网供热,承担分户改造的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因施工不当给热用户造成不应有的财产损失.或因施工拖延影响供热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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