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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供热专项调节基金第三十六条、城市供热专项调节基金由政府设立,主要用于为城市特困群体贴付取暖费、处理供热突发事件及解决疑难问题.资金筹集 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供热专项调节基金由城市供热管理机构管理,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支付供热专项调节基金需报当地政府审批后使用、当年结余转至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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