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供热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或供热方责任 发生重大供热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供、晚供或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用户生活 生产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城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而不采用集中供热的,二,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三,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而建设 使用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处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特许经营资格 一 检修 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稳定供热的,二 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供热窒温标准的。第四十三条,供热企业未办理.收费许可证 或超出规定标准收取取暖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四十五条,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第四十六条、破坏供热设施或阻挠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