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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供热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二 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 因管理不善或供热方责任、发生重大供热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 擅自停供.晚供或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用户生活,生产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 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城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而不采用集中供热的。二 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三 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而建设。使用的、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处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特许经营资格、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稳定供热的,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供热窒温标准的.第四十三条,供热企业未办理、收费许可证 或超出规定标准收取取暖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 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四十五条。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第四十六条,破坏供热设施或阻挠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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