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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大建委发、2018,12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和辽宁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 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辽宁省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检验批验收,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 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分别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分户验收。经分户验收合格的 方可分别进行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交房时或在保修期内当业主或住户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有异议时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解决,当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的项目委托单位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已选定物业公司的 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和屋面。外墙面无渗漏和保温性能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 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建筑结构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二、门窗质量,三.护栏质量.四.地面,墙面和天棚的面层质量。五,有防水要求房间,部位的地面防渗漏,六,室内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采暖工程质量。八 室内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质量.九,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十、室内智能建筑工程安装质量,十一。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按户制作验收图并标注出检查点位.二。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范 标准中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验收记录 三。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 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 监理单位负责复查 返修完成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四、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按户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上分别签字并盖公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应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交给住户。五.分户验收结束后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应存于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以备业主或住户查询.第八条,分户验收质量标准分户验收时、应依据国家和辽宁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 标准中相应项目的质量要求,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住宅工程中的每套住宅和公共部位的相关验收内容进行验收,第九条 分户验收内容 一 分户验收应以单位工程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的走廊,含楼梯间.电梯间 地下车库等,各自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二 一般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按照本 规定,中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除上述项目外.还应包括吊顶。地板 涂饰,裱糊。橱柜安装等,分户验收的推荐用表见附表,供参考及选用、第十条.分户验收的方法分户验收时,对每套住宅和公共部位均应逐间 处 全数检查、检查的方法.使用的工具和每间.处、检查的点数均应符合相应检验批验收的规定 分户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质量.技术人员参加,按国家规范和辽宁省实施细则中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对检查项目实施观感检查和实测实量,检查数据应在当场予以记录、每套住宅或公共部位验收完后,应及时在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上进行责任签署、第十一条、分户验收的实施、一 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分别进行。第一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完成,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结构尺寸、构件尺寸。混凝土和砌体等工程的观感及可量测的质量等、第二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 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天棚,墙面 地面等装饰面层,门窗安装和启闭性能,护栏安装、厨卫间地面防渗漏、室内给排水 采暖,电气等工程的观感及可量测的质量等.二 分户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辽宁省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针对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进行、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分户验收工作,实施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分户验收实施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定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验收项目.内容.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建设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 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第十二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如主入口处或临街的山墙处,工程标牌镌刻的字迹应清晰醒目.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三条 经分户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住户分户门内侧张贴维修工作联系卡 并在户内显著位置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复印件公示.还应在楼内公共部位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复印件公示 维修工作联系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第十四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时.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作为附件同时报送,第十五条。分户验收不合格。不能进行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国家和辽宁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对一定户数的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 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比例、高层,小高层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户,多层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2户。别墅工程按总户数的5,抽查,且不小于5户.顶层和底层必抽。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大建委发 2006、160号。同时废止.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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