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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防火责任第二十五条 防火期间发生森林火灾,要追究领导责任,损失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二十六条,从事林地管护工作的人员对所管护森林的防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一旦发生火灾 管护人承担扑火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被监护人进山弄火引发森林火灾 监护人承担扑火直接经济损失,外来人员野外吸烟,弄火引发森林火灾、其所投靠的人员负有连带责任、并承担部分扑火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林区公安派出所负有本辖区火案查处,清理无证入山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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