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予以行政处罚,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处10、50元罚款或警告,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处10 50元罚款或警告、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处、10,50元罚款或警告、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整改而不加消除的.处10元至50元罚款或警告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控制火源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森林防火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行政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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